在古代遭受家暴的女子只能选择隐忍没有其他任何的办法,毕竟在那个男尊女卑的时代女性本身就缺少基本的权利。在封建时期的法律对于家暴事件起的却是推波助澜的作用。在《清律例》?妻妾殴夫?条律这样解释:?盖夫为妻纲,妻当从夫。妻殴夫则妻应坐罪,离合听夫可也。夫殴妻至折伤,夫虽犯义绝而妻无自绝于夫之理,故必先审问夫妇俱愿乃听离异,如夫愿而妻不愿,妻愿而夫不愿,皆不许离异也?,妻子即使是过失杀死丈夫,也是死罪,而如果丈夫过失杀妻,政府则不过问。